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十条
尽职调查应当至少由双人共同实施,对租赁物、承租人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对于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能够核实租赁物、承租人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简化或不以现场方式开展调查,并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租赁物类型等因素,审慎确定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的业务金额上限。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当至少由双人共同实施,对租赁物、承租人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对于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能够核实租赁物、承租人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简化或不以现场方式开展调查,并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租赁物类型等因素,审慎确定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的业务金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