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