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