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