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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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