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