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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