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