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保护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