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专项保护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