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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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