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