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五部门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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