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名单移除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三)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黑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确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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