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名单移除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三)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黑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确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