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