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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