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五章 联合奖惩措施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的信用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