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的信用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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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