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五条认定部门(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