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三条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部门(单位)核查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