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发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可公开发布重点关注名单。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认定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公开,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