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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