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