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