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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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