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