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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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