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