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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