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