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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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