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三)引进合同(中外文); (四)版权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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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