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