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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