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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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