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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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