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三章 评级程序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