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