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公司对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较为健全的机构,发现的问题较为轻微,能够在正常运营中解决。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和业务数据,一般不需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监管评级为2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须引起监管关注。对2A级的公司,针对问题加强非现场监测,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开展自查;对2B级的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适当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对2级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整体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对3A级的公司,应重点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管提示或通报,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对3B级的公司,应给予持续监管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并可视情况对业务活动依法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积极化解风险。对3级的公司,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和风险,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监管中应给予密切关注,增加监管会谈的频率,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补充资本金,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风险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纠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