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还应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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