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途径通报消费金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提出整改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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