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评级程序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监管评级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