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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