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