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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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