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