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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