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