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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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