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