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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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