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囤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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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