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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