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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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