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