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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