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