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