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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